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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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hn2wei
有幾個方向可以觀察、思考...
(1)話說雷曼債在國是只准賣給法人機構的,為何國內可以發行售予一般民眾?
(2)雷曼『債』根本不是債,英文是Lehman Structured Note,
像這類衍生金融商品,根本是高風險商品,卻用債來行銷,實在是有可議之處。
(3)定存國家是全額保障,假設您投資電曼債的話,只有剩下之前存款的20%
(4)這些人有部份是解定後,再投資雷曼債的。您覺得這些人是怎麼知道有雷曼債這項商品的?難導銀行一點責任都沒有嗎?都是投資人的錯?
(5)國外的雷曼債,是不收手續費的,為何國內銀行還要收?一隻羊披兩層皮,真是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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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都是金管會應該管的,沒看到動作代表這些官都被財團餵的飽飽的了,或是乾脆根本就是同路人,就像以前換美金出國剩下沒用的百元美鈔,沒用完回原銀行竟然跟我說是偽鈔(剛好那一陣子鬧假美鈔事件,很多銀行中標,懷疑是用這種方式脫手),挖哩勒從你家出來的東西有問題反到怪起我來了,打電話告到金管會,小姐聽完後就沒下文,理都不理,一票狗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