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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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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isa Hsu
看貓咪論談的討論,領養人說兩隻貓看到生人來時往外鑽,已屬不合理;貓走失了領養人明明有聽到貓叫,卻沒去把牠找回來,也不可思議.

新聞沒寫這些疑點,就寫走失,非常偏頗,傷害到許多待領養的小貓.也許用意就像某位網友不停喊的,鼓勵向殘忍的寵物店購買.台灣媒體偏坦商家也不是一天了.

做這些行為本來就該懲罰,台灣也有動物保護法.違法之人沒什麼好維護地!

誰叫他切結書都簽了
被人抓到把柄當然要告到他脫褲啦
誰叫他沒錢賠還敢養貓
自己都快養不活了
最好乾脆告到他自己燒炭自殺最好了
正所謂沒那屁股就別吃那瀉藥嘛
反正貓咪最大啦
告死這種人只是剛好
愛貓人士萬歲
舊 2009-09-08, 02:43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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