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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倒閉將滿周年!台賠償僅港1/3 受害人9/12上街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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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shi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4
主要看當時契約上面有無明白的風險提示,
情況1:契約上無風險提示
責任在銀行及政府管理單位
銀行應在契約上寫出有風險的存在。
經管單位在核准賣該產品時應該審查契約內容。
情況2:契約上有風險提示
責任在投資者
就已經寫有風險了,
那當然是風險自負。
像是網購了顆硬碟,買了後才發現沒保固,如果賣家沒有事先說明,那錯在賣家
但是賣家在買賣契約上註明了無保固,那就自己要負責。
如果當初買這些東西完全沒風險,
那為何還有人要定存?
甚至定存也都有其風險存在,只是相對較小罷了。
2009-09-08, 08:55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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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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