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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兩隻貓要他們賠償10萬元
算很合理了
第一點領養人非常不負責,96年6月領養的貓到97年10月走失
中間大概15個月左右的時間
才一年多就丟給別人養了
況且貓養個一年多的話,不太會亂跑
尤其是這種幼貓都有親人訓練過的
說兩隻貓會自己衝出屋外,不回去
實在少見
除非飼主對貓的照顧不是很好
不然就是不想養,抓去丟掉
既然程女要幫人承擔責任,該賠的還是要賠
貓狗小隻的時候都是很可愛
但是養久了,很多人跟本沒那個時間去照顧
要不然就是費用越花越大
或是貓變大隻,不可愛了就想丟掉
會簽這種切結書的
就是要避免掉,一些人隨意領養,惡意丟棄
到是不用去懷疑這些貓中途想坑錢
這些人光是照顧流浪貓花的錢都不只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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