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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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mokey
政府跟財團合作下的成果
台灣有太多荒妙的事∼大家知道∼卻默默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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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辦法的訂定應該是為社會百姓謀福利來制定的。
但是,往往就變成少數人獲利的生財利器。
對國家來說,一套管制辦法的內容多為政府制定,然後頒布。
但實情上來說,我國的公務人員好像都不會去做這件事(會國家考試倒是真的)
怎麼辦?
找「專業機構」來寫就好,尤其政府直屬的法人機構(法律、財經、科技中心一堆)!
然後,就再請學者、專家來審查。
ok後,就交付立院或中央審定。
有時候上面的機制會產生爛法律的奇特現象。
例如當辦法內容有問題時,公務機關便說審查委員(學者專家)都看過,應該是他們提的不好,是學者要負責任,不能對公務機關記過。
找學者專家來問,也會說意見都提的那麼清楚,但是執行單位改成這樣,這不能要審查委員負責吧?
那到底是誰負責啊?
有時候政府、學者、利益團體的三者關係太複雜,說不清
再加上立委攪和下,一個好好的辦法就會變成少數人獲利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