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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戴電子腳鐐還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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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人權團體勒~~
出來說說話呀~~~
個人認為~~像這種蓄意再犯的~~
都應處以極刑~~甚至不排除拿掉性器官~~
2009-09-05, 07: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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