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有夠呆
我也不記得是幾號法條了
上法緒時有上到
沒特別去記條號
只記得老師說的
管轄規定
原則上以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
雙方合意者不在此限
原因好像是說要保護被告
說怕有些人會以告人為樂
然後被告的人都要去他所在地的地方跟他打官司
這樣對被告來說是不公平的
想想法緒好像是以民法為主
刑事的我就不了解了
刑總都是在考犯罪競合、正犯、共同正犯、幫助犯、共犯等等
要記要背的東西好多
能不記條號的東西我就沒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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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查到
七、偵查案件之移送,凡被告已羈押者,移送被告「所在地」之普通法院檢察署,移送函並
應載明被告羈(延)押之起訖時間,以促受移送之普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注意;被告未羈
押者,移送「犯罪地」之普通法院檢察署。數被告共同犯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在押」原
則,參考上述標準,合併移送。
犯罪地是PCDVD吧.....
PCDVD在那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