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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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843433
這裡有些許錯誤。
至少,第一次要到庭(提告審案所在的法院),在合議之前跟檢察官提出更換審理法院,經檢察官與審案法官同意之後才有機會(因為還要提告者同意,不過看起來不太可能)換。
步步為營,必要時鬧上媒體(不過可能反被媒體操弄,此為最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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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記得是幾號法條了
上法緒時有上到
沒特別去記條號
只記得老師說的
管轄規定
原則上以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
雙方合意者不在此限
原因好像是說要保護被告
說怕有些人會以告人為樂
然後被告的人都要去他所在地的地方跟他打官司
這樣對被告來說是不公平的
想想法緒好像是以民法為主
刑事的我就不了解了
刑總都是在考犯罪競合、正犯、共同正犯、幫助犯、共犯等等
要記要背的東西好多
能不記條號的東西我就沒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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