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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夠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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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56
引用:
作者tony_follow_me
呵,網路上發言本來就要僅言慎行,就算到最後不管是否無罪

光跑偵查庭跟法院就夠你受的了(你在高雄,如果當事者在台北,你就要來台北,看你怎麼辦)~


原則上
應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惟雙方合意者不在此限
只要不要合意就不會在台北了
 
舊 2009-09-03, 07:14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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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夠呆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