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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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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18
你PO很多次了 內容描述不清楚 簡單一個求償程序搞到很複雜 從資方扯到公務員那端 除非是很了解所有行政程序或是法律規定才有辦法處理 你應該去詢問法服會或是勞工局律師吧

1.協調會是沒有法律強制力 但是你簽名視同和解 有契約效力,
協調文件內容都有 看公務員有沒有膽寫上違法的事情在上面吧?

2.什麼叫做違反勞基法不給錢是對的? 違反法令是錯的 而且法條內有些也有列明確罰則

3.我遇到的勞保,勞退 勞保局說是可以補辦的 而且法律有規定 也有強制裁罰

4.勞工局只能協調, 相關處理權責在勞動檢查處 勞動檢查處法有規定14天內要完成 你有沒去盯? 協調期間也有規定不得結束營業 相關處理規定?

公司部份 如果你想要求償 先看看對方有無違法 但問題是公司有無違法?

公司法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求償方面: 告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如果對方有違法有辦法舉證告民事 負連帶賠償之責 還有機會 前提是你事前沒有簽不該簽的東西 不然對方到時拿的出來就反將一軍了
舊 2009-09-01, 03:3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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