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rvinson
參考官方說法:
96年2月10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以雷射測速器照相舉發國光客運公司超速違規事
件,並無報載「測速器灌水、誤差逾10%」情事,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雷射測速器之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6年1月1日開始依「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規定,對新品實施檢定,而於施行日前已使用中之舊品,則自97年1月1日辦理檢定作業。本件
國道公路警察局於96年2月10日所使用之該測速器,係屬使用中之舊品,當時無須辦理國內檢定,
而係以國外認證方式辦理,以確保其可信度及準確性,適法性並無疑義。
(二)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法官並未質疑該儀器之準確度,僅對人為操作部分,提出「不
能排除誤差動作之可能」。另法官衡酌國光客運公司提出該違規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為102.9公里,
且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認證,因此,法官認為警方測速之結果有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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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 有大大出來解釋
不然看其他人說的 我在台灣都不知道該怎麼開車了
所以我以前根本沒錯 在限速100 開100 並沒錯
以前在美國也聽說有+5 mile 沒事之說
結果有一次 55 開 55 車子是 prelude 只因超過警車 結果就被罰75美金 還去上半天講
習 真是幹死 誰說 +5 +10 不會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