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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4
引用:
作者lucseslee
如果屏東縣可以很容易的要求其他縣市收容,那麼我相信你說的是對的。

之前連調撥個橡皮艇都得向台北調,由此可見。

新竹縣做到了,我非常讚賞,但是對於資源不足的地方縣市,是否該由中央"幫助"調動?

還是說,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宣布警戒後強制遷移? 這點我就不太清楚了。


地方政府資源不足,總不會連民間資源也不足吧
這次災難看的出中央、地方都該罵了
你一個縣內的有多少公車或大型貨運車輛,難道平常都沒列名造冊的嗎?
這些民間交通工具,平日就該列名造冊,地方政府沒有要急用,就可從民間徵調來用
災害防治法第三十一條都已經賦予地方政府可徵用民間資源了(人、車和建物都可以)
你說山上村民沒車,那地方政府為什麼不徵調民車來協助運送?
沒地方安置,民間那麼多工廠總該有幾間倉庫是空著的,沒倉庫總該有學校可以安置吧

土石流紅色警戒是在晚上十一點發佈,但當天下午五點就已經建議各縣在入夜前把人
給徹出來了,這中間六個小時難道什麼事都沒辦法做嗎?

事前準備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地方政府沒做好該罵
事後救災整個指揮亂七八糟,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官員
(特別是王清峰那個拿著便當到處叫"誰要便當")
還有一堆人整天叫著要發佈緊急命令,921過後就修法,把緊急命令部份功能全部納入災害防治法了
看看下面認為還需要再多發佈緊急命令嗎?

第二十九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
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執行救災工作。
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
練、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第三十一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制措施:
一、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二、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或指定道
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三、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
四、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五、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六、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必要物資業者採取強制之作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 二十七 條之措施,得對於其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
管業者,命其保管或徵用。
為執行前項命令,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前項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
檢查。

(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程序)
第三十四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
)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
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
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舊 2009-08-16, 06:02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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