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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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mon9331
那就整理一下當建地了吧...
農地變建地不是身價暴漲嗎?
不然只能提起訴願或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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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的
因為該文並無說明林先生的土地是為何種是使用分區或使用地
所以暫時解讀如下
一.依據財政部所示"地價稅的課徵"如下說明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72&ctNode=11179
持有土地應繳納稅地價稅
1.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2.田 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
二. 土地稅法 第二十二條
http://dotsearch.dot.gov.tw/Searcha...fine.asp?id=184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
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
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
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
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三.個人判讀一(非屬農業區或保護區)
該地主之都市計畫土地應該不是被劃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之使用分區
而是被劃為其他類型的使用分區(例如住宅區或商業區或工業區.....等等)
所以需要繳納地價稅
因為只能被"農業區"或"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才適用徵收田賦(如 土地稅法 第二十二條)
四.個人判讀二(屬限建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如果地主土地有土地稅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情形者也符合適用田賦
1.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另外還有提供大家參考
都市農地空置不為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5,1057,1075,986
都市農地地目之土地,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空置不為農業用地使用者,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不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依法改課地價稅。(財政部75/08/30台財稅第756749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