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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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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災害防救法第24條
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
並作適當之安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舊 2009-08-14, 03:04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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