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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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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MX300向上委員會
文章: 1,055
引用:
作者code-hard
地方縣市長有權力動員軍隊!? 不知該說是知識不足還是常識不足 只有中央有權力動員軍隊 否則算是擅離職守 這可以判軍法的 中央不核准軍方也只能乾著急


災害防救法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
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
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
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
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第八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第九條

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
市) 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
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
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依條文解釋中央規定防救計畫大概,地方就依原則,因地制宜訂定計畫
在來當地之公共事業單位、軍方也要派員參與會報討論各式災害發生時之分工合作。
當然有權動用軍隊救災

法條是定得很漂亮,人有沒有實際執行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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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七八糟的雜感
燦坤卡號:36148329
舊 2009-08-11, 04:37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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