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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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eanway
坦白講我沒聽過也不了解大大說的內容
因為我覺得縣市長真要這麼(絕),拒絕國軍,消息傳出,會被人民幹死~
這種濫的縣市長當然就用選票對付他!!
但是!!!就算災區縣市長真的這麼(絕)
但這種(救人命)為最至上的原則
中央政府可以(當仁不讓),率先搶救
不能說地方不管,中央又害怕把責任往身上攔
那結果是....災民等死???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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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觀點在近幾年陸續修改後, 新的地方制度法規中, 就不盡正確了
在新的地方制度法規中, 最大的差異就是大幅提升地方的權責, 以及較明確的權責劃分
在此之下,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就不僅僅只有上命下達的節制關係, 還有其他平行甚至對抗關係
就拿這次救災來說, 中央的確只能就協調統籌、提供支援、資訊與建議, 而不能直接接管
一旦直接接管, 就逾越了地方制度法規中的權責範圍了, 所以才會有人喊出要有緊急命令
但是緊急命令是雙面刃, 它賦予中央逾越法令的特別處置利於救災外, 也同時削減破壞了地方制度法規的關係
緊急命令的發佈代表國家已經接近危險狀態, 非如此處置不足以應付危機, 性質上已相當接近戰爭時的權責關係了
因此若不到不得已的關頭, 在聯絡、救援、資源都還未到迫切危機之前, 緊急命令在民主國家絕不是優先選擇
就像美國在卡崔娜颱風跟加州森林火災時, 是先由地方處置, 無法處置時再請求中央直援, 而不是直接接管
雖然台灣目前還不像美國地方分權性質這樣強烈, 但也有類似的法律關係, 與過去地方聽命中央不同
但這次的問題並不是出在各地方政府、中央各部會及應變中心已無法循正常管道處置, 非有緊急命令不足以應變
而是出在中央與地方在新的地方制度法規中, 對彼此關係的陌生與合作不充足所致, 可以說雙方都不知道或不願如何合作
就如前面提到的, 這次災害的救援整建工作, 不管是地方政府或中央各部會機關, 應就其權責範圍進行處置
中央還是站在協調統籌、指導與支援的立場, 地方政府不做要求, 中央不能直接介入, 這跟中央所屬部會的狀況不同
也是因為這個法律關係彼此都還不熟悉, 中央認為它是支援的角色, 而地方卻認為應像過去由中央主動接管
站在中央的立場, 一旦沒有地方要求主管接管, 就形成侵害地方權責的情形
而在地方政府的立場, 向中央請求協助後才介入, 又好像矮了一截, 變成聽命於中央
就在這種兩邊都缺乏積極主動協調, 都在等待對方處置的情況下, 自然溝通與調度會延誤許多
這也正是往後在類似問題上, 中央與地方的合作關係要再多加熟悉與適應的部分
另外, 或許有人會說, 像現在這個狀況就已經不是平時狀態了, 不能用平時的關係來處置
但遺憾的是, 是不是平時狀態並不是由感覺來判斷, 而是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條件
在沒有緊急命令或宣佈戰爭狀態之前, 還是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範, 而不能任意逾越
只是要仔細思考的是, 這次事件究竟是已無法循平時中央地方關係處置, 非有緊急命令不可
還是因為於中央與地方合作關係的不充份所導致的延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