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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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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1.公司有權提早結束合約~~這也是非自願性失業,仍需開立非失自願性失業証明

2.該公司人事唬弄您的

非自願性失業証明.....很多人誤解這一句話
只要離職証明(公司不得拒絕開立)上,註明離職原因為非自願性失業証明項目即可
比如...離職証明上,離職原因寫~不適任~那就是第五項了(那就可以申請失業補助)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如果拿這個離職証明去申請失業補助時,如果公司沒有進行資遣通報,那公司就麻煩大了~

如果是我,我會請人事開立離職証明,上面需註明公司業務縮減,提前結束合約
那就符合第二項了~~然後去申請補助....公司沒通報~~嘿嘿嘿.....


您己經申訴了,所以您只需準備好您所簽的短期契約合約即可
舊 2009-07-31, 04:5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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