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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_lai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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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1
非自願離職定義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5tLhCZ9Be8%3D
第11條,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舍妹工作一星期就被告知不適任,照樣去跟他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只要之前3年內,勞保年資累積滿一年,就能領失業補助。
舊 2009-07-31, 04:2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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