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非自願性離職"...判定法為何???
瀏覽單個文章
michelle_lai52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1
非自願離職定義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5tLhCZ9Be8%3D
第11條,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舍妹工作一星期就被告知不適任,照樣去跟他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只要之前3年內,勞保年資累積滿一年,就能領失業補助。
2009-07-31, 04:27 PM #
4
michelle_lai529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michelle_lai529
查詢michelle_lai529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michelle_lai529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