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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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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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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tor
宿舍,不知有無犯刑法306侵入住居的可能。

不知是不是晚上,是的話,就要加重了。

從新聞看,還意圖湮滅證據(贓物)...

這應該要一罪一罰吧,

另外,(博士)學生身份不能阻卻罪責喔!

請刑法好的同學再補充囉!


這裡所謂的一罪一罰好像全部都是吸收關係吧...

要偷東西之前如果不進人家房間怎麼能到手,算是犯罪的前行為,不罰。自己藏匿或變賣贓物屬後行為,不罰。

依據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被告自己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並不構成湮滅證據罪。

所以算來算去其實就是一個竊盜罪而已。
舊 2009-07-30, 12:59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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