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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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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順便提供一個刑法上出名的判例
兩造當事人同樣套用
信賴原則
《案 號》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號
《主 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
《公布日期》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資字第○○七四三號
《判例要旨》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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