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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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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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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24智著字第09516002740號文
政府已明文指出直銷版.出租版.單支授權出租版...
所有正版都可自由買賣.出租
視聽著作之發行商或代理商不得對該等人再行訴追或主張權利

本人從90年在這個產業(出租業)開始被抓6次
直到昨天最後一件官司勝訴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5年07月24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50724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稱之MIDI,係「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之縮寫,中文指「音樂設備數位介面」,後來隨著科技的發展,MIDI之意含已擴及成「電腦音樂」的代名詞。所謂「MIDI音樂」僅係利用MIDI製作完成之音樂,與利用其他工具(如鋼琴或吉他)而表現出音樂旋律之情形,並無不同。而利用MIDI製作工具所為之音樂,究為音樂著作之創作、改作或重製行為,應視其輸入之內容而定。

二、來函所稱台端找到一首日文歌,把它轉成MIDI後再寫成mml檔,然後再修改一些變成譜一節,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或改作之行為,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利用。另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而日本亦為WTO會員體之一,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日本人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是以我國加入WTO後,利用日本人之音樂著作(包括詞、曲),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授權。

三、另來函所稱將改過的譜公開播放,依利用情狀不同,會構成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重製的行為,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利用。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問題,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條、第22條至第29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
     
      
舊 2009-07-29, 06:29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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