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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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來的貨物不能夠在二手市場進行流通" 法律從來沒有這樣規定喔
事實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8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民法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法律上對人權物權的保護.是相當完整的
亂抓的公司只不過是 " 賊卡惡人" 先告先贏
著作權法所謂禁止平行輸入及代理商條款都是違法甚至於違憲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心知肚明
該局主管人員也承認著作權法所謂禁止平行輸入及代理商條款都是無法對抗憲法
第 148 條及民法第 348 條的
這些年幾家公司就抓光告倒數千家出租店
出租店影音公會也到近年來才正式反告
都是因為不懂權利不懂法律
也不能說該公司比較賤, 抓住這法律的把柄大賺其錢
被抓的有錢自認倒霉.吃過期牛肉麵喊爽者有之
才會讓它食隨知味
先前狂抓猛賺的群體也是因出租店受害者反擊
網上開罵者眾.發動國稅局.公評會.....圍勦
才有基本國際瓜代
而以前網上開罵論戰
網友都認為是代理商和店家間的爭鬥
網友對著作權法所謂禁止平行輸入及代理商條款的殺傷力遍及全民
對惡法一樣是一竅不通
直到我接到被釣魚網友受害人數倍增超過出租店
而開了"yahoo賣片被抓" <消失了>
收集多起案例在智財局研討會公佈
引起與會學者專家嘩然
智財局才感受到"正版判刑.全民入罪"的時代來了
美國也接受到相關迅息
現在大概就剩下"受害人記者會"
平行輸入除罪就實現了
最少要打到高等法院判決後才有違憲及釋憲的問題
連主管機關也不希望發展到那個程度
所以近年來在政府單位的協助及公會合作下
只要不是盜版及燒錄片
出租店幾乎都不起訴
這也就是現在都是網拍民眾被拖出來痛宰
而且已經手法拙劣到跟搶劫差不多
但也因為網拍受害者四散
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也沒那麼快結案
所以還須要更多受害者積聚力量
到那時後
連付過和解金的錢都拿的回來
以法律層面來看
基本國際立場薄弱且手法多有違法之處
網拍受害者只要團結起來就贏了
只可惜
無知以外.人多鄉愿.火燒不到自己.不關己事
所以網路開罵才是民氣累積的開始
香港600萬人.台灣2300萬人
就算港版同步在台發行售價也要在300以下
那有現在晚香港半年發台版dvd還賣300
還賣出口碑來
從前出租店被狂抓
政府.片商.甚至於網友都是以有營利行來看
跟文化鎖國.全民入罪無關
出租店求助無門
幾家dvd商就告倒近萬家出租店
現在只不過幾家出租店反告
dvd商就停火了
吃到甜頭的卻也還另闢財源
狂抓猛賺
這種情勢發展到現在早已經成為社會問題
何時積聚引爆民怨
連美國都很關心<美商八大只抓盜版及燒錄片>
原本301只是逼台灣將著作權法刑事入罪<在外國連盜版及燒錄片都無罪.只有民事賠償>
讓台灣片商付重金給美國以取得國家刑器來壟斷市場
狂殮暴賺
出租店
租美版被抓
租港版被抓
租直銷版被抓
租出租版也被抓
幾年來影音同業全成了前科犯
正版通通判刑
現在更也真成了全民入罪運動
傳回美國的話
美商八大都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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