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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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oshn
原來如此,沒看到,Sorry
可是.....如果愛護動物人士自己打破車窗,然後被車主告.....
我們也只能嘴砲挺愛護動物人士而已,畢竟他們不具備公權力做這件事,不是嗎?
而有公權力的警察卻不動...... 
對了,警察不是可以用車牌去找到車主資料(電話),聯絡車主開車門,
沒這樣做嗎?或是沒連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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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當警察,做什麼事都可以,都可用公權力當理由。
警察的"公權力"是由"法律"來賦予的,
如果法律沒規定,警察就沒有這個權力,做了一樣要負責。
所以現在就要看法律有沒有規定警察可以做這件事,來決定警察大人們有沒有錯。
在下目前查到的法條,比較接近的只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
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D008014526
但這邊只說能進入,並沒有說可以用破壞的方式進入。
可以破壞的法條,看了一下只有"消防法"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
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
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D012000119
但這邊指的是消防人員,而且情況為火災。
在下只找到這些,其他跟緊急救難有關的法條就要請教其他懂法律的網友了~
警察雖然有公權力,但卻比一般民眾更沒有犯法的資格,
一旦犯法就有可能丟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