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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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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首先我要說明,我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認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條文
只到93條
從94條開始到146條,是修正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但是還沒有經過總統公布,也就是你引述的條款根本還沒發生作用
這會不會太好笑了一點.....

對阿...我好可憐喔,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知道
哪像您既是法律人、名偵探、又是觀落陰大師還是個車神呢!!
快點來教化教化我這個無知只會玩遊戲王的下民吧

SO?那又如何?還是您想說事主有和前車併行爭道?
從哪邊得知的?又是觀落陰?

第一你引用的法條還沒經過總統公布,不具備法律效果
第二,這麼會觀落陰的大師居然找不到"間隔"就記載於自己引用的條文中
佩服佩服
請問你引了這一大段到底有什麼意義?


拜託,法律人,專業點好嗎?天底下沒有那麼多的判決
經典到最高法院做成&...


又讓你出糗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本來就146條
7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45 號令、內
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99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8、39-2、52、6
4-1、76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至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9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來就93條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619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70036065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你搞混了

~~~~~
別騎重機了
是你自己搞錯,別說我玩你喔

這是法院實務上的判決,超車時應保持的間隔底線就只有"半公尺"
你不能拿一個還沒公布的法令套用在已發生的案件上
目前來說超車應盡的義務就只有第47條
"時之效力"的問題對一個法律人來說應該是最基本中的基本
大師您是技能學的太雜了導致各方面只有半瓶水?
在這種問題上禿槌?


半公尺,條文幾百年前早就有規定啦
拿法院引用交通法規的判決,幹嘛?


別騎啦
很糟糕的
舊 2009-07-28, 09:18 P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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