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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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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說明,我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認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條文
只到93條
從94條開始到146條, 是修正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但是還沒有經過總統公布,也就是你引述的條款根本還沒發生作用
這會不會太好笑了一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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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這就是你可憐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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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我好可憐喔,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知道
哪像您既是法律人、名偵探、又是觀落陰大師還是個車神呢!!
快點來教化教化我這個無知只會玩遊戲王的下民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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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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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那又如何?還 是您想說事主有和前車併行爭道?
從哪邊得知的?又是觀落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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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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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後沒有安全距離可插入,強行插入原行路線?
no
當然是減速退回原位啦...
還是想連超兩輛?
誰跟你講是跟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間隔,自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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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引用的法條還沒經過總統公布,不具備法律效果
第二,這麼會觀落陰的大師居然找不到"間隔"就記載於自己引用的條文中
佩服佩服
請問你引了這一大段到底有什麼意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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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不好意思,讓你高興了一陣子...
判例會不會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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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法律人,專業點好嗎?天底下沒有那麼多的判決
經典到最高法院做成"判例"的好咩,既然是法律人
不會這點道理都不懂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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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如果第二.三輛車之間超不進去,就別超了?
佔著對向車道不好吧.
如果可以超,怎不切進去呢?
or
乾脆來個連三超? 550重機,視同小汽車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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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連續超車"到底有問題在哪邊?
"連續超越"兩車跟"一次超越"兩車是不同的行為,
還是您有證據可以舉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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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or
第三輛車 如果開最高速限60  ,重機再超,就超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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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士,應該很清楚這種肇事歸責
是沒有"如果"二字的才對,你既不在現場又不能舉證
請問這句話除了用假設性質的條件入罪事主外,
有何意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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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or
第二.三輛車都好好的穿過去,惟獨重機跑去撞benz,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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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台ECLASS在非路口位置迴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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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迴轉車沒有罪  ,也不該死阿  ,
還罰的比違規超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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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路段究竟可不可以直接迴轉,我沒看到現場,沒看到鑒定報告
這部分我不敢說什麼,但是根據
引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
,仍擅自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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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責任區分會分為超車及迴轉兩部分
我只對超車實務法院認為上應盡到的責任做說明
引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九號
事 實
......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應與前車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行駛至安全距離後,再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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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院實務上的判決,超車時應保持的間隔底線就只有"半公尺"
你不能拿一個還沒公布的法令套用在已發生的案件上
目前來說超車應盡的義務就只有第47條
" 時之效力"的問題對一個法律人來說應該是最基本中的基本
大師您是技能學的太雜了導致各方面只有半瓶水?
在這種問題上禿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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