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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a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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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71
引用:
作者GoodKIWI
你說到瓦斯中毒
我很明白的告訴你
台灣的法律實務界只認為
只有在死者是自殺或他殺的情形下可構成凶宅之成因
自然老死、病死、意外全都不算
因此就算有人全家18口都一氧化碳中毒而死那房子都不算是凶宅。

這案子讓我想到97上字486號判決
都是自殺,然後屋主因為房屋價值減損而告上繼承人。
不過這案子就比較奇了,因為該死者是跳樓而死的,
一般來說跳樓就是直接掉到地面然後掛點,
不過在這個案子裡,好死不死,死者不知道為啥掉到2樓陽台那,死在那裡。
於是乎屋主就很不爽,也告上去了,而且也贏了,目前已經定讞了。

要問我說這兩個判決合不合理,我認為還算合理,
畢竟我家人也是有遇到房客自殺,把房子變成凶宅的事。
那真的損失很大同一層的房客全都退租,之後也是隔很久才租出去,
價格也被殺得很慘,原本想說也是要告上去,不過聽到那人家庭背景後,
也就算了,那麼慘的身世我...

分析的真有調理
看了真舒服
舊 2009-07-25, 10:32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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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ashi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