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新生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3/11/1nlv0.html
通集團負責人廖紋廣夫婦2年前,利用電視購物賣減肥產品,涉嫌詐欺,遭法院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兩人扣除羈押天數,各繳交18萬罰金就可免除牢獄之災,不過,執行單位認為,兩夫妻4年詐騙高達7億元,不符比例原則,最後作出強制發監處分。


2年前,廖紋廣夫婦利用電視購物詐欺,縱使在偵查期間否認犯行,還是分別遭判6個月刑期確定,只是,當初聽信藝人代言受害的消費者有上千人,詐騙金額高達7億,法官卻輕判6個月,還可易科罰金,讓檢察官無法接受。


執行命令的檢察官強制處分兩人去坐牢,規定不能以罰金相抵刑期,扣除偵查期羈押天數後,兩人只需坐牢10多天,沒想到,7月14日發監服刑,廖紋廣夫婦又向法院表明不願坐牢,要求再次審酌。


執行單位與法院一來一往公文決議期間,兩人刑期剩沒幾天,不過,考量社會觀感,地...



我覺得先管理一下藝人
之前不是有說得要附責任
我覺得真很重要 不然隨便阿狗阿貓公司來找個明星來代言就可以賺大錢實在不合理

還有稅法也得修改一下
應該提高藝人的課稅
賺錢那麼容易 那麼也相等的得付出更多給社會
也同時可以給一些想進入這個行業的人一個警訊

台灣會變成這樣 媒體得附上一些責任
 
舊 2009-07-23, 04:13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aotomm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