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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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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KIW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引用:
作者
nbrenhu
自殺不見得就是錯的,
生命是自己的,為何不能自殺?
而所謂凶宅,只是社會風俗的不文明而已,
造成房價下跌應該向社會大眾的無知索價才是,
自殺的人與其父母沒錯。
請問一下,如果你勝訴之後,
『社會大眾』不付錢時你可以找法院強制執行嗎,又要對誰執行?
說到底,你訴狀上被告寫得是『社會大眾』的話,
你保證一定會被法院打槍,連告都告不成。
__________________
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2009-07-22, 03:12 PM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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