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olopo
記得是未成年繼承人?
而且三讀了嗎? 不太清楚 誰願意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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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7
只找到這個而且還是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
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
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
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
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地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
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
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