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診斷書及病歷常見問答
http://www.nhinb.gov.tw/chinese/20_...6&pid=100&xlv=3
摘錄:
病人可不可以索取完整病歷
根據93年4月28日修正的醫療法,民眾有「完整病歷」(全本病歷)之請求權
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
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索取病歷所需時間
醫療機構提供病人全本病歷影本與中文病歷摘要之時限,以14個工作天以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何謂全本病歷
全本病歷並不是病歷摘要,也不只是簡單的診斷證明,應為民眾自第一次到此家醫院就醫至最後一次就診的完整記錄,並有醫事人員蓋章以示負責。內容應包括:
1. 病患住院時,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與會診醫師)的病程記錄(progress note)
2. 門診的就診記錄
3. 護理人員的護理記錄
4. 用藥記錄
5.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
6. 其他醫事人員的記錄,如:營養師、社工人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
7. 影像病歷,其中包括X光片、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內視鏡及超音波等檢查資料。它們可能是傳統膠片或電腦輸出的列印影像
8. 就診至今所簽署的同意書、切結書等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