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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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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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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asen_10
我沒反對第 1148 條的精神(也了解)

本案最大異議是「加害人」的雙親
顯然沒有多餘的財力賠償湯尼陳279萬

法官
到底有無心證去考量這一對老爸媽情況?就算有限定繼承的機制
難保以後不會出現這種情形:自殺者留下一妻二兒,及一棟巿值三百萬的房子(自住)無法拋棄繼承;被法官判須賠償受害屋主279萬,由於房子被法院拍賣清償,一妻二兒就此居無定所......

請問
這種判決不算對弱者開刀嗎?
符合正義嗎?


那麼請問屋主所受損害求償無門,是否符合正義呢?

難保以後不會出現這種情形:某獨居肢障老人擁有2棟房子,靠出租所得維持生活,但陸續有人在房間內自殺,造成房產難以出租或變賣,老人晚景淒涼...

法官:正義判決不用賠償
鄉民:對弱者開刀

這類假設是假設不完的...
舊 2009-07-21, 12:32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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