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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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asen_10
我沒反對第 1148 條的精神(也了解)
本案最大異議是「加害人」的雙親
顯然沒有多餘的財力賠償湯尼陳279萬
法官
到底有無心證去考量這一對老爸媽情況?就算有限定繼承的機制
難保以後不會出現這種情形:自殺者留下一妻二兒,及一棟巿值三百萬的房子(自住)無法拋棄繼承;被法官判須賠償受害屋主279萬,由於房子被法院拍賣清償,一妻二兒就此居無定所......
請問
這種判決不算對弱者開刀嗎?
符合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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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口袋沒錢,去放火燒一台法拉力,你覺得法官要不要判車主,你這個雖鬼就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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