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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drasil
民法繼承篇在去年修改以後,不用申請就已經是限定繼承啦...

而且屋主的確有損失,為何不能求償呢?在自殺者的財產範圍內賠償,也算是合理吧。


對嚕
這位法官就如同我所說:
法官如此判決不但是和稀呢
而且沒有正義可言(限定繼承)
那裡英明了
哈哈

屋主有損失當然能求償
但對象應是僅限「加害人」

加害人死亡
所以牽連其親友
這種判決能讓人不異議嗎?
 
舊 2009-07-21, 12:37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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