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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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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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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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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asen_10
法律是無情殘酷(還很低能)
進來只是感慨本案法官的勢利
和鄉民們的動態標準
有些搞笑罷了


本案的案主(雙親)如果已拋棄繼承
法官如此判決不但是和稀呢
而且沒有正義可言

自殺者的親友
須對其屋主負起賠償責任
不容否認,自殺者大部份為弱勢者
他的親友如果無力負擔賠償呢?(又不懂拋棄繼承)
不是又在製造下一個自殺案件

這個案例對於弱勢者而言
只是再進行一次剝削
對弱者開刀
誰曰不可呢


民法繼承篇在去年修改以後,不用申請就已經是限定繼承啦...

而且屋主的確有損失,為何不能求償呢?在自殺者的財產範圍內賠償,也算是合理吧。
     
      
舊 2009-07-21, 12:11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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