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但卻沒有自殺罪,因為當初立法者認為,自殺成功者免罰(已死),自殺失敗者處罰的話,可能會再去自殺,所以不定自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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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是加工自殺罪...
突然想到,叔本華說過:「連死都不怕的人,他還會懼怕其他的懲罰嗎?——罰自殺之未遂,只不過是處罰他自殺方法的笨拙而已。」
自殺並不該當刑法中271條殺人罪的構成要件,47 年台上字第1364號判例說明:「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
因此您提出的「自殺也是殺人的一種,只是對象是自己而已」及後續論述在法律上的立足點可能不太穩固,只是想說明這一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