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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引用:
作者TRG-pro
依法辦事。

要改,應先修法,而不是去為難依法辦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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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六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第六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第 七十 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


Good Job! 我喜歡~~
希望大家未來討論事情的時候,如果有類似法條可以使用
盡量po出來

讓大家看看是廠商做錯
還是根本沒這個法條去保護消費者或使用者的權益
舊 2009-07-20, 09:55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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