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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是合理的,唯一比較有爭議的是,本案侵權行為客觀要件的構成,因為一般案件,死亡是一個特定時間點,因此全部的構成要件會在該時間點以前就全部成就,但本案中,有一個客觀要件是在這個時間點以後成就,即係原告所受有的損害,因法官係認定房客死亡才導致房東財產權受有經濟價值之損害,因此才會發生有不同意見,認為不構成侵權行為,講到這裡似乎有點原因自由行為的味道,將來學說上如果認同此結論,在為此爭議解套時,可能偏向認定原告所受有的損害並非該死亡本身所致損害,而係房客本身之自殺行為即為損害,亦即不法行為與損害同一較易處理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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