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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Lisa Hsu
樓主說的是醫院主動交給病人,不是病人要求才印喔!

這兩者有些不太一樣,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樓主說的方式顯然對醫院比較不利.


只要法律改成醫院應主動交給病人,並要求病患依法付費用,當然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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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舊 2009-07-19, 10:15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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