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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oo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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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其實在 第 87- 1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o=1J007001787-1) 就有另外的規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這裡說的昰...
樓主的前一手...從大陸攜回該套dvd並不違法!
但是散佈的行為(包含樓主)就值得商榷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但是樓主的前一手賣家並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取得合法重製物的,所以應該不是 第 59- 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加上 第 28-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著作人、表演人有權轉移散佈...
但是樓主的身分在本案中是著作人或表演人嗎?
舊 2009-07-19, 06:11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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