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goodman
非也!
請參考
※著作權法 (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a7fc&lang=zh-tw)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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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
第 87- 1 條 就有另外的規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但是樓主的前一手賣家並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取得合法重製物的,所以應該不是
第 59- 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加上
第 28- 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依照網路上有些諮詢律師的回答,海外取得似乎是可以轉賣,只是不知道該回答是在 28 - 1 增訂前還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