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opo5201
目前的著作權法是惡法
只要正版,應該都可以賣才對
哪有自己合法取得的財產,自己不能處分。保護過度。
在官司還沒有定案前,我決定都不買DVD。
若官司敗訴,我寧可進監獄
最好定一個全民都隨時會觸法,要進監的法,讓監獄爆滿,沒有稅收。
|
非也!
請參考
※
著作權法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事比較特別的!並不是"正版"就可以公開販售...
而必須在看著作權人是否授權於該地區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