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就實務判例來說,法律的確賦予他這樣的權利,不管是不是僅此一次,法官對於民法第 88 條第一項的實務見解,跟那些認為民法第 88條第一項不適用這次事件的網友見解,大不相同。
至於廠商有沒有僱用工讀生詛咒客戶,有沒有藉故拖延時間,那也是提出指控一方要證明的。
就實際可確認的要件部分兩件案例是沒有太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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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效用
只是在法院上給予法官再判決上一個參考而已吧∼
不會給予任何法人、自然人權利
麻煩您提出在沒有違憲情況下,案例具有強制力且不容質疑的證明?
每個case,都不太一樣
例如:
光傾銷的認定,成本的算法就有數百種,而且算出的結果還大不相同,每單位成本差個零點幾元美金可能就決定法庭上的勝負
況且本案
後者的案例還包含數種不同的價格、價差的標的物
價差90%,9萬元可以歸類到消費者能認知到價格錯誤
不代表價差10~30%,1000~一萬八的案子也是
intel調降個筆電CPU價格,就是兩三千價差
燦坤一個促銷,一台電腦的零組件硬碟就可以少個一千
ram的一個月的最高最低價差也可以差上兩百元
光這些就未必沒有爭議點
更何況還有其他的一些客觀情形的不同
您所說的要件部份為何?
網購、廠商自己宣佈標錯價、廠商在交易條款上說我有違約的權利(未必有效力)
如果是這三者就能讓那個案例適用在全部的情形
這樣以後廠商是不是就可玩這種不道德行銷而無任何法律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