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inousdeity
這陣子聽了很多基於"暴民""蕭貪""貪小便宜"之類
因此沒有"資格"要求權利,"權利"並不存在的說法眼睛都快長繭了
在一個由人構成的社會群體中,自己不行使權利,甚至反對他人行使權利,
是不是真的跟金額大小,理由及情狀有關?
非常有趣,個人的實務經驗往往跟糾紛金額大小,理由,狀況無關
把糾紛金額拉高10000倍以上,且事件毫無疑問有損害存在
以我個人實際上曾經歷過的真實事件為例:
我老家是地主,把原本的一間工廠簽給建設公司
作為混合式住宅用地的一部分,我方可得價值整個建案10%的單位數.
但是沒人料到這間掛著大建設公司的招牌所蓋的商住
實際上是棟"豆腐渣",四級的地震就造成地下及一二樓樑柱分離及"結構壁"崩塌
事後調查,該建築公司未按圖施工,更換刪減鋼筋料號數量,改變工法
建照申請時核發的資格也有問題偽造文書,明顯有官商勾結的嫌疑.
平均一戶當時市值2000萬,建設公司負責人只願意提供20萬作為"和解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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