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但是相對的我想您也沒有資格來規定這裡只能出現您想看的言論

我想沒有人規定不能出現什麼人不想看的言論,只是在一個公開的私人論壇發表言論,就要有可能出現不同聲音的心理準備,如此而已。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首先,來聊聊"權利".
在這事件中,下定者認為有要求廠商照價履約的"權利"
廠商及反對的網友持否定立場,每個人都各講一套話,
在沒有人說的話能算數的情況下,把事件交給法院作裁決不是實務上最公正的做法?
對此也持反對立場的朋友,您又是基於什麼立場想阻止他人
行使請求公平仲裁的權利?


依照法律條文以及實務判例,廠商對於錯誤的價格依法也有撤銷契約的”權利”,所以現在是一些下訂者無法接受廠商執行法律賦予他們的撤銷契約的”權利”。

很多人說民法 88條第一項有但書,自己犯的錯不適用,但是實務判例告訴我們的不是這樣。

我想也沒有人要阻止,只是表達不同的看法而已。

因為一些下訂者要提起訴訟是他們的自由與權利,而我認為這只是因為廠商執行法律賦予的權利,一些下訂者不認同。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陣子聽了很多基於"暴民""蕭貪""貪小便宜"之類
因此沒有"資格"要求權利,"權利"並不存在的說法眼睛都快長繭了
在一個由人構成的社會群體中,自己不行使權利,甚至反對他人行使權利,
是不是真的跟金額大小,理由及情狀有關?
非常有趣,個人的實務經驗往往跟糾紛金額大小,理由,狀況無關

把糾紛金額拉高10000倍以上,且事件毫無疑問有損害存在
以我個人實際上曾經歷過的真實事件為例:
我老家是地主,把原本的一間工廠簽給建設公司
作為混合式住宅用地的一部分,我方可得價值整個建案10%的單位數.
但是沒人料到這間掛著大建設公司的招牌所蓋的商住
實際上是棟"豆腐渣",四級的地震就造成地下及一二樓樑柱分離及"結構壁"崩塌
事後調查,該建築公司未按圖施工,更換刪減鋼筋料號數量,改變工法
建照申請時核發的資格也有問題偽造文書,明顯有官商勾結的嫌疑.
平均一戶當時市值2000萬,建設公司負責人只願意提供20萬作為"和解慰問金"

....


你舉這個例子就是我之前想說的,先說明這是我的看法,並不是說我要規定什麼。

在這次的事件中有什麼下訂單的人受到什麼實際的損害嗎?

是業者不退費?還是業者不賠償手續費?

就算是也應該是針對退費或是賠償手續費為訴求吧,要找一個標的事件來改善消費環境,也應該是有實際損害的事件,例如類似你說的那些案例。如果今天業者是有退懷訂購費用和手續費,那麼這些下訂者有什麼實際的損害發生嗎?沒有嘛。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看不懂這樣的訴訟其訴求的真正用意。

像良興的事件有賠償的動作,這是加分的,不代表 Dell 沒有做到這樣是扣分的,因為他的做法是法律賦予他有這樣做的權利。
舊 2009-07-19, 12:05 A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ooky_mulde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