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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EAC212
我個人不太能理解「陳進興紀念館」對房價有什麼影響,
因為我相信 如果有人要開「陳進興紀念館」,客觀點想..那應該也會有同好.....是吧?
搞不好附近房價也會跟著漲...是吧..
還是你要改口說 你是異類才會有這種想法??或只是嘴炮?

應該是我誤會你是想討論這判決,
結果才看清你只是堅持"你不認同",
來尋找同好溫暖而已...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房客或鄰居有違法的行為,而導致屋主的房價受損,那判房客要賠償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沒有違法,而屋主卻認為房價受到影響呢?

比方說,某甲將房子分隔成套房出租給女學生,但後來隔壁卻搬來一群混混流氓,結果房客看到那些滿臉橫肉,滿嘴髒話,又刺龍刺虎的人,都因恐懼而紛紛退租,來看房的也都因為看到那群流氓而打退堂鼓。但除非他們有從事非法的行為,或是在夜間大聲喧嘩,否則某甲也無法報警處理啊,更別說是要他們賠償房租損失了。

這個案子的情形也是一樣,湯尼陳的房子因為有房客燒炭自殺而變的不好賣,但問題是,自殺不犯法啊(我知道這句話會招來批評)。如果是跳樓壓死賣肉粽的,或是開瓦斯自殺而牽連一堆無辜的人,那當然是犯法的,但犯法的行為是跳樓和開瓦斯引爆,而不是自殺。自殺的罪在於道德上,而非法律上。

那麼屋主的房價下跌怎麼會算在死者身上呢?因為房子變成凶宅了?凶宅的意思就是房子有鬼吧,有人看到嗎?有人被鬼騷擾了嗎?如果真的有鬼,那法官就應該要將鬼魂拘提到案,確定他是否有惡意,再決定是要勒令他遷移住所,還是判處拘役或罰金,或是請法師來作法驅魔才對吧。把死者的死與房價的下跌牽連在一起,或許符合大眾想法,但並不合理。

最後引用幾則報導中與法律有關的見解
律師游琦俊表示,房客自殺,房東多自認倒楣,但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房東可請求賠償。(蘋果日報)

律師張欽昌則認為,自殺造成恐懼是使用者的主觀感受,是否會減損屋主的權利見仁見智,但以凶宅都是跌價的狀況,法官判賠的機率比較大。(蘋果日報)

法官認為,林永在自殺已對陳志鵬造成侵權,致透天厝交易價格驟減、出租收益降低,因此判決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 (聯合報)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自由時報)

至於賠償方面的問題
林母指出,兒子無存款,家中自宅在兒子名下,算是兒子的遺產,目前還有一百多萬元貸款未繳,將被法拍。律師邱靖貽指出,林家已辦理限定繼承,若林宅被法拍,湯尼陳可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當拍定金額高於積欠銀行的貸款,湯尼陳才能拿到部分賠償,否則就一毛錢都拿不到。(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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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舊 2009-07-18, 12:1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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