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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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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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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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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utl
自殺也是殺人的一種,只是對象是自己而已。
自殺者死亡是生前的殺人動作所造成的,所以屬於生前行為。(死人沒辦法自殺)
至於賠償,應該是向殺人者追討。
但自殺者已死亡,所以是向繼承人追討,這時就是繼承問題了。
我是跟您一樣認為應該賠償,但是上面的說法恐怕很難成立。
若說自殺就是犯了殺死自己的殺人罪,那麼沒有成功的人豈非會在醫院門口發現檢察官等著他出院?原因是殺人未遂。
邏輯推演至此實在是怪怪的,相信也沒有人聽過自殺=殺人的案件,我認為還是從其他角度來審視會比較好。
2009-07-18, 02:48 AM #
23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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