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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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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62
真理越辯越明,明顯一方避重就輕只會拿法律來壓人。誰是對,誰是錯的,我相信很明顯了吧。

提醒一下大家,一般有點規模的公司,都會跟律師事務所簽年約,每年有免費的的訴訟時數。
所以在這裡發言,不要讓人捉到話柄,不然有可能會被告。只講可以接受公評的事情。
看這邊的案件就是明顯的例子

[懶人包]凌威科技狀告妨害名譽案總整理
http://blog.libraene.com/2008/06/29/456

不知為何,消基會是把它列成蠻橫無理型公司, 竟然沒去告消基會,八成是消基會律師團多,不敢惹。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913.aspx?id=177


正所謂法律不是保護好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或者說保護有錢有閑的人吧)
舊 2009-07-18, 02:21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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