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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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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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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
LALALOVE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必須要能兼顧到現實層面,不能只是依法理來論斷,所以,判決時參酌所謂的民間觀念是可以的,但不能以「迷信」為依據來進行判決。
請問凶宅是什麼東西(很兇的阿宅嗎
)?這是迷信還是普世價值?法官以「台灣民間觀念中,曾發生命案或自殺的房屋就被認定是『凶宅』」為由來判決死者的父母應該賠償,不會荒謬嗎?中華民國的法律承認鬼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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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自殺過的房屋市值會降低,這是事實。
他的行為會造成別人物品價值的損害,本來就要賠償
"凶宅"是記者說的,你要去看判決書才知道法官在說甚麼
2009-07-18, 01:04 AM #
19
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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