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法院的判決必須要能兼顧到現實層面,不能只是依法理來論斷,所以,判決時參酌所謂的民間觀念是可以的,但不能以「迷信」為依據來進行判決。
請問凶宅是什麼東西(很兇的阿宅嗎

)?這是迷信還是普世價值?法官以「台灣民間觀念中,曾發生命案或自殺的房屋就被認定是『凶宅』」為由來判決死者的父母應該賠償,不會荒謬嗎?中華民國的法律承認鬼的存在嗎?
換個角度來想,如果法官認為「凶宅」、「鬼」這些講法是一般大眾都同意的,就連法律都同意的,那他應該是判決死者的父母應該要花錢請法師來超渡,或是請神父來驅魔,這樣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是嗎?
再者,所謂的民間觀念還多的是呢,風水就是一例啊。如果有人說,某甲在我家的風水寶地做了不好的行為,壞了我家的風水,那法官又要判某甲賠多少錢?
上述只是個人的看法,和大家討論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