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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到瓦斯中毒
我很明白的告訴你
台灣的法律實務界只認為
只有在死者是自殺或他殺的情形下可構成凶宅之成因
自然老死、病死、意外全都不算
因此就算有人全家18口都一氧化碳中毒而死那房子都不算是凶宅。
這案子讓我想到97上字486號判決
都是自殺,然後屋主因為房屋價值減損而告上繼承人。
不過這案子就比較奇了,因為該死者是跳樓而死的,
一般來說跳樓就是直接掉到地面然後掛點,
不過在這個案子裡,好死不死,死者不知道為啥掉到2樓陽台那,死在那裡。
於是乎屋主就很不爽,也告上去了,而且也贏了,目前已經定讞了。
要問我說這兩個判決合不合理,我認為還算合理,
畢竟我家人也是有遇到房客自殺,把房子變成凶宅的事。
那真的損失很大同一層的房客全都退租,之後也是隔很久才租出去,
價格也被殺得很慘,原本想說也是要告上去,不過聽到那人家庭背景後,
也就算了,那麼慘的身世我還以為只有電視劇才有。
老爸是監獄常客,老媽跟別的男人跑了,
從小就在孤兒院長大,唯一比較親的親人就只有被人領養的姊姊,
不過在辦喪事時他姐也說了她這輩子沒跟弟弟見超過十次面。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我認為這裡由也很有問題,或許這理由在這類案件中看起來挺有說服力的。
但如果換到交通事故案件上,這理由就見顯得很爛,
有些時候那些混蛋肇事者也因為他引起的事故而死亡,
這時你跟我說死人不會侵權所以不負責任,受害者能接受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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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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