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e
什麼叫有罪?什麼叫無罪?
那些攸關社會國家,或是撼動人心與衝擊道德良知的重大案件,
儘管法院沒定罪,也只不過代表不能透過國家的刑罰機制來處罰,不能當做犯罪前科,
但並不代表不能受到公眾評論.
至於評論內容合不合理,當然同樣也可以受到公評.
有些案子是『沒有證據/證據效力令人存疑』;
有些則是『罪證確鑿,但律師為了爭取比較輕的處罰,甚至想盡辦法玩弄法律文字遊戲以便助其脫罪,而不停上訴興訟』;
法律有沒有罪是一回事,但這和道德上有沒有罪完全是兩回事.
刑法有無罪推定的原則,但應該僅止於法律,
如果硬要把刑法的無罪推定,無限上綱成道德也無罪,
演變成『只要不犯法就好』,以及把明明罪證確鑿的罪犯,也當成什麼壞事都沒做的普通人一樣,
我只會覺得,這是一種僵化的法治觀念與荒謬的人權觀.
至於那種會寫出『如果一個國家連對罪犯的人權都不能維護,那剩...
|
我很贊同您的這一篇啊。
最近我也一直在思考這方面的問題。隱隱約約地感受到,有些有關法律、人權之類的爭議論題,其實那些問題的部份範疇,是橫跨在法律面之外的。如果單單只從法律面去作考量,可能有失偏頗,不夠全面。
不是有所謂的情、理、法或法、理、情嗎?(有人說西方講法理情,東方講情理法,這個顛倒的順序頗令人玩味)
我個人覺得,之所以會有上述的說法,應該就是先賢們也察覺到,光只考慮法律層面,可能不是很適當的作法。